稼轩分享 | 非沿海地区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件研究报告(中)
作者 |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经济犯罪研究中心 张岩
预计阅读时间 | 10分钟
二、非沿海模型地区的骗税案件大数据报告
(一)模型地区介绍
1.模型地区名称
西安、成都(重庆)、青海、武汉、云南
2.模型地区选定方式
结合中央“一带一路”建设规划的重点省市中选取可以收集到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件判决的省市,根据不同的经济发展程度确定。
(二)模型地区的特点以及研究意义
1.西安,地处“一带一路”规划的中心位置,古丝绸之路的起点,中西部重点发展的城市,自贸区的设立让西安的出口量增速明显。作为十个重点规划城市的首位城市,无论是文化、经济、教育等各个领域都是非沿海城市的典型代表。
2.成都(重庆),经济发展引领中西部地区,规划中的重要城市,近两年来出口量增加明显,成为非沿海城市中最为重要的外贸重镇,对这两个城市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3.青海,经济发展尚未完全发挥全部潜力,借“一带一路”规划之机,全面融入世界,与多国建立商务合作与人才计划,必定会成为中国对外开放的重要布局城市。
4.武汉,独特的地理位置决定了武汉不仅仅是国内的交通枢纽,在整个规划中武汉也是全面通往世界的交通枢纽,自贸区的建立同样让武汉的外贸发展迅速,未来必将成为我国进出口的重要地区。
5.云南,面向南亚、东南亚的辐射中心,北上连接丝绸之路经济带,南下连接海上丝绸之路,是中国唯一可以同时从陆上沟通东南亚、南亚的省,并通过中东连接欧洲、非洲。在外贸发展方面云南具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
(三)模型地区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件大数据
1.检索方式:根据关键词“骗取出口退税、刑事”以及模型地区名称检索的得到311起案件,其中判决185件。其中重庆与武汉两个城市案件数量最多,西安和青海案件数量最少。
2.罪名分布:仅有两起案件定罪为骗取出口退税罪,其他都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3.案件期间:案件均集中在2014年-2018年之间。
4.判决结果:均为有期徒刑。
(四)模型地区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件总结
1.可查案件数量很少
模型地区的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件,在判决公示制度后可查到的案件数量很少,武汉和重庆以外的地区可查到案件几乎没有,这与快速发展的出口数额不符。
2.几乎没有地方性司法解释
模型地区除了西安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有关条款数额、情节标准的意见》(以下简称“陕西意见”)中对骗取出口退税罪进行了地方性量刑指导外,其他地区没有看到地方性量刑指导意见对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量刑进行明确规定,只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量刑指导意见》确定宣告刑,这或许和近年来模型地区审理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件较少有关系。
值得关注的是,陕西省在仅有一两件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件可查的情况下,居然对该罪规定了地方性量刑指导意见。笔者认为陕西意见中多个罪名的规定都不符合全国性司法解释的精神,更不符合陕西省的经济发展情况。当然,陕西意见通过于2012年12月22日,距离今天已经有很长时间了,但是陕西意见本就是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经济犯罪制定的量刑意见,理应根据经济发展进行规定和调整。
六七年后的今天,包括陕西省在内的全国各个省市都发上了巨大的变化,尤其是西安市更是不可同日而语。陕西意见中对骗取出口退税规定了数额较大:个人五万元以上,单位二十五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个人五十万元以上,单位一百万元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个人二百万元以上,单位五百万元以上的。且不说最高院司法解释并没有区分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不同数额标准,就说2012年底陕西省的规定,比最高院2002年骗取出口退税罪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的250万元标准还要低50万元,都让人难以理解。还有保险诈骗罪的量刑意见,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数额特别巨大的金额起点是50万元,而陕西意见规定的是20万元,依然比2011年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50万元低很多。直到今天,陕西意见还在影响包括西安市的整个陕西省经济犯罪量刑,如果不能与时俱进或许还不如没有地方性规定。
3.判决书论述简单
整个模型地区为数不多的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件的判决书,对于骗取出口退税的事实陈述以及裁判思路的描述都较为简单,没有对被告人的骗税行为进行详细的陈述。裁判思路基本都是被告人违反税收规定,以某某方法骗取出口退税,给国家造成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4.对未查清的案件均以虚开增值税专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定罪量刑
模型地区大量案件对被告人最终以虚开增值税专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定罪量刑,其中有很多案件的被告人都存在骗取出口退税的嫌疑,但由于各种原因只查到了虚开行为而没有继续追查参与或主导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
5.存在很多无法查明的案件
案件数量有限,可以推测在海关和税务机关存在很多案件无法进入刑事诉讼或者证据不足,虽然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本身由于多部门协同查处,犯罪分子分工协作造成侦查困难,但一定还是有很多案件是可以继续努力侦查的。
6.重视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上游犯罪
模型地区的案件往往比较重视骗取出口退税定罪的上游犯罪,比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以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但对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重视程度有限。
三、模型地区与沿海地区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件的比较
(一)模型地区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件特点
1.大多数案件无法查明犯罪事实。
2.被告人骗取出口退税的方式较为简单和传统。
3.办案机关工作人员对骗取出口退税罪了解有限。
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更加普遍,对虚开发票的去向及目的缺乏重视。
(二)沿海地区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特点
1.案件数量较多,尤其是浙江省和广东省,可查案件数量较多。
2.被告人骗税方式多元,且越来越隐蔽,资金流转以及套取退税凭证的方式较多。
3.办案机关工作人员对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件查处和办理的经营丰富,设备先进全面。
4.对骗取出口退税罪非常重视,多次集中打击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效果。
(三)不同地区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件的共同点
1.都是以单位犯罪为主,进出口贸易公司成为犯罪的主力军。
2.都是共同犯罪,整个骗税流程需要各个环节共同配合完成。
3.都离不开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作为手段。
4.骗取出口退税的基本方式都一样,都以本报告前面总结的骗税方式为主。
5.辩护意见都集中在是否构成单位犯罪和虚开发票是否明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四)不同地区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件的差异
1案件数量不同,非沿海地区案件数量远远小于沿海地区。
2.对骗取出口退税罪查处力度不同,沿海地区无论在查处数量和稽查经验方面都有着明显优势。
3.被告人骗取出口退税的复杂程度和隐蔽程度不同,沿海地区的犯罪方式要更为复杂和隐蔽。
4.办案机关的经验以及重视程度不同,沿海地区办案机关的稽查以及司法都有着长期的经营积累,对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重视程度也要更强。
5.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与境外合作的程度不同,沿海地区的骗税行为存在与境外合作的情形,这在非沿海地区较为少见。
(五)非沿海地区与沿海地区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件的链接
非沿海地区与沿海地区的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件之间并非毫无关联的,相反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笔者办理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多起案件的收票方都是沿海地区,非沿海地区已经成为非常重要的虚开发票的制造商。比如河北省,众多空壳公司以农业或科技公司名义注册,利用税收政策积累销项发票额度,向沿海地区输送虚开的增值税发票。
根据模型地区的案件可知,大量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发票仅以虚开定罪处罚,对于发票的去向以及是否参与骗取出口退税没有进一步侦查。或许侦查机关认为无论是否实施骗取出口退税,收票方都已经在税务局抵扣了发票,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没有任何问题,而且量刑区别也不大。但是在实践中,大量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件都以虚开发票为手段,毕竟增值税发票是出口退税流程中必不可少的退税凭证。而且,很多犯罪团伙都是设立多个公司,自己完成虚开和骗取出口退税的各个环节。根据刑法规定,如果既实施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又以虚开增值税发票为手段的,择一重罪定罪处罚。而且,如果仅查处虚开行为,对预防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罪有百害而无一利。
随着非沿海地区经济的不断发展,必然会出现越来越多与沿海地区共同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为了实现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分子不惜与境外公司合作甚至在境外设立“壳子”全球化作业,更何况跨地区的共同犯罪。犯罪行为本身就具有高度的复制和模仿性,好比非法集资案件以及传销案件很多犯罪方法都是从沿海地区流传到内陆地区的。当前,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沿海地区骗取出口退税团伙开始到内陆地区实施犯罪,这些团伙将税收政策烂熟于心并且钻空子能力极强,由于非沿海地区的稽查能力尚未成熟,对非沿海地区骗取出口退税案件预防工作压力很大。
编辑 | 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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